公立醫院使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時是否可以自主定價?
提問者
您好!
目前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價格由企業自主定價,依據《中華??共和國價格法(1997)》第六條: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,除依照本法第??條規定適?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,實?市場調節價,由經營者依照本法?主制定。
《價格法》第??條: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,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?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:
(?)與國?經濟發展和???活關系重?的極少數商品價格;
(?)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;
(三)?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;
(四)重要的公?事業價格;
(五)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。
特醫?品很難歸在價格法第??條的5個選項當中,它的價格實?市場調節價,由經營者?主制定。
《中央定價?錄》是規范有關部?政府定價權限和范圍的法律依據,是政府定價的權?清單。清單之內是法定定價權?;沒有列??錄范圍的,則是法律賦予經營者的?主定價權。
特醫?品并未列?清單之內,經營者可以合法?使?主定價權。
除法律依據外,濟南、吉林、??江等省市發布的《特醫?品經營管理規范》,更是明確允許醫院?主定價特醫?品。
濟南市、??江省各?發布的《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臨床營養?作促進特殊醫學?途配??品合理使?的通知》中,均有指出:“醫療機構根據特醫?品成本費??主定價,進?價格公示。”
吉林省《關于進?步加強醫療機構經營特殊醫學?途配??品管理的通知》中,進?步明確“醫療機構根據特醫?品采購成本?主定價,采購價與零售價的差價原則上不得超過15%,并進?價格公示。”
綜上所述,醫院作為特醫?品的使用主體時是否也可以自主定價?
懇請貴局予以回復!謝謝!
回復部門: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
根據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六條規定,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,詳列細項,并出具收據。醫院作為特醫食品的使用主體是否可以自主定價,按照省級醫療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。
來源: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
(作者:admin)